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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五條
原條文 96/12/19 修正版本
汽車所有人不依規定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者,公路主管機關應限期通知其繳納,屆期不繳納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並停止其辦理車輛異動或檢驗。
99/01/05 修正版本
汽車所有人不依規定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者,公路主管機關應限期通知其繳納,屆期不繳納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並停止其辦理車輛異動或檢驗換發牌照
說明
條文末「。」前增列「,並停止其辦理車輛異動或換發牌照。」等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