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為新增 紅色為刪除
第五十八條
原條文 95/12/19 修正版本
公路主管機關為維護公路之安全及暢通,應於必要地點設置標誌、標線、號誌、護欄及行車分隔設施等交通安全工程設施,並得視實際需要劃設車輛專用道。
96/12/19 修正版本
說明
增列第二項「公路主管機關得依自行車與行人之需求,於既有路面內,或另以替代道路方式,設置可供自行車及行人安全通行之專用道。」以建立法源,維護自行車及行人通行安全空間,以符合現代社會的環境保護與永續發展之潮流。
第六十五條
原條文 95/12/19 修正版本
汽車所有人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電車所有人應於申請公路主管機關發給牌照使用前,依交通部所定之金額,投保責任險;其保險費率,由交通部會同財政部定之。
96/12/19 修正版本
說明
一、基於責任保險費率宜回歸市場機制決定,爰修訂第二項,刪除由交通部會同財政部另定保險費率之規定。
二、為全面保障大客車乘客權益,能於發生交通事故後獲得合理理賠,一勞永逸解決理賠爭議,避免車禍家屬求償無門的事件再次發生,增列第三項投保乘客責任保險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