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為新增 紅色為刪除
第四十二條
原條文 86/12/30 修正版本
汽車運輸業之客、貨運運價,由汽車運輸業同業公會按汽車運輸業客、貨運運價準則擬訂,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定,非經核准,不得調整。
前項準則,由交通部定之。
88/05/11 修正版本
說明
一、現行條文規定計程車費率調整由計程車同業公會片面制定,計程車駕駛員已經擁有合法產權,應使其有共同參與制定費率的機會。
二、讓工會參與費率制定,有助推動產業民主。
三、於現行條文加入「暨相關之工會」、「共同」等字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