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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之一
此條文為新增條文,無原條文可比對。
86/12/30 修正版本
計程車牌照應依照縣、市人口及使用道路面積成長比例發放。
優良駕駛申請個人牌照之發放,不適用於前項規定。
優良駕駛申請個人牌照之發放,不適用於前項規定。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將現行計程車牌照發放政策,由原來行政命令規範,修訂由立法予以明文規定。
三、藉由限量發行牌照政策以抑制計程車無限成長,保障現有執業計程車駕駛員的基本工作權及避免國內交通及社會治安繼續惡化。
二、將現行計程車牌照發放政策,由原來行政命令規範,修訂由立法予以明文規定。
三、藉由限量發行牌照政策以抑制計程車無限成長,保障現有執業計程車駕駛員的基本工作權及避免國內交通及社會治安繼續惡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