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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條
原條文
46/12/20 制定版本
運送物遇有喪失毀損之賠償,依民法之規定,但其請求權依本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
行李貴重品動物及已繳保償費之運送物,其損害賠償依其契約。
行李貴重品動物及已繳保償費之運送物,其損害賠償依其契約。
48/01/09 修正版本
第五十八條
原條文
46/12/20 制定版本
左列請求權,因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運送物喪失、毀損或遲交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應交付之日起。
二、運費、雜費之補收及退還請求權,自票據填發之日起。
三、運送物交付請求權,自交付期間屆滿之日起。
四、代收貨價支付請求權,自鐵路發行已代收訖通知之日起。
一、運送物喪失、毀損或遲交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應交付之日起。
二、運費、雜費之補收及退還請求權,自票據填發之日起。
三、運送物交付請求權,自交付期間屆滿之日起。
四、代收貨價支付請求權,自鐵路發行已代收訖通知之日起。
48/01/09 修正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