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版本
綠色為新增 紅色為刪除
第三條之一
此條文為新增條文,無原條文可比對。
106/12/29 修正版本
為促進普惠金融及金融科技發展,不限於電子支付機構,得依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申請辦理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創新實驗。
前項之創新實驗,於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期間及範圍內,得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主管機關應參酌第一項創新實驗之辦理情形,檢討本條例及相關金融法規之妥適性。
前項之創新實驗,於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期間及範圍內,得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主管機關應參酌第一項創新實驗之辦理情形,檢討本條例及相關金融法規之妥適性。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照協商條文通過。
二、照協商條文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