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為新增 紅色為刪除
第三條
原條文 81/01/16 修正版本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省(市)為省(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89/04/07 修正版本
說明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爰刪除省級主管機關規定,將「在省(市)為省(市)政府」修正為「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