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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原條文
59/12/24 全文修正版本
依法設立之農會、漁會、合作社等所附屬之工廠或生產單位,適用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章有關工業用地取得之有關規定。
62/03/13 修正版本
說明
為配合現階段農村經濟建設發展需要,增列第二項,使專為農民提供生產服務之農業服務業,亦得準用同條例第六條獎勵之規定,享受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