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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二條
原條文
38/08/06 修正版本
礦區稅為地面租稅以外之稅,其稅率如左:
一、探礦區每公畝按年納銀元一分,砂礦在河底者,每河道長十公尺,按年納銀元一分。
二、採礦區每公畝或河道每長十公尺,自開辦起五年內,按年納銀元二分,自第六年起,按年納銀元五分。
一、探礦區每公畝按年納銀元一分,砂礦在河底者,每河道長十公尺,按年納銀元一分。
二、採礦區每公畝或河道每長十公尺,自開辦起五年內,按年納銀元二分,自第六年起,按年納銀元五分。
39/05/31 修正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