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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原條文
20/11/07 修正版本
本法所稱之礦為左列各種:
金礦。銀礦。銅礦。鐵礦。錫礦。鉛礦。銻礦。鎳礦。鈷礦。鋅礦。鋁礦。汞礦。鉍礦。鉬礦。鉑礦。銥礦。鉻礦。鈾礦。銧礦。鎢礦。錳礦。鎂礦。釩礦。鉀礦。硫磺礦。燐礦。砒礦。水晶。石棉。雲母。石膏。岩鹽。明礬。金剛石。天然鹼。重晶石。硝酸鹽。硼砂。筆鉛。綠松石。弗石。火粘土。滑石。磁土。大理石。苦土石。煤炭類。石油類。煤氣類。琢磨沙類。顏料石類。其他經國民政府指定者。
金礦。銀礦。銅礦。鐵礦。錫礦。鉛礦。銻礦。鎳礦。鈷礦。鋅礦。鋁礦。汞礦。鉍礦。鉬礦。鉑礦。銥礦。鉻礦。鈾礦。銧礦。鎢礦。錳礦。鎂礦。釩礦。鉀礦。硫磺礦。燐礦。砒礦。水晶。石棉。雲母。石膏。岩鹽。明礬。金剛石。天然鹼。重晶石。硝酸鹽。硼砂。筆鉛。綠松石。弗石。火粘土。滑石。磁土。大理石。苦土石。煤炭類。石油類。煤氣類。琢磨沙類。顏料石類。其他經國民政府指定者。
26/10/09 修正版本
第五條
原條文
20/11/07 修正版本
第二條所列各礦,除第九條所定國營及第十條所定國家保留區外,中華民國人得依本法取得礦業權,但所在地之縣市政府有優先權。
前項中華民國人經營礦業,如係公司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得許外國人入股,但須受左列各款之限制。
一、公司股份總額過半數,應為中華民國人所有。
二、公司董事過半數以上,應為中華民國人民。
三、公司董事長及總經理等職,應以中華民國人民充任。
前項中華民國人經營礦業,如係公司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得許外國人入股,但須受左列各款之限制。
一、公司股份總額過半數,應為中華民國人所有。
二、公司董事過半數以上,應為中華民國人民。
三、公司董事長及總經理等職,應以中華民國人民充任。
26/10/09 修正版本
第九條
原條文
20/11/07 修正版本
鐵礦、石油礦、銅礦及適合煉冶金焦之煙煤礦,應歸國營,由國家自行探採,如無自行探採之必要時,得出租探採。但承租人以中華民國人為限。
媒氣礦含有氰質者,政府對於煤氣,得保留提取氰質之權。
鐵礦、石油礦、銅礦等礦產,政府有先買權。
前項礦產輸出國外之數量及期限,其契約經中央主管機關之核准,方為有效,遇必要時,仍得加以限制。
媒氣礦含有氰質者,政府對於煤氣,得保留提取氰質之權。
鐵礦、石油礦、銅礦等礦產,政府有先買權。
前項礦產輸出國外之數量及期限,其契約經中央主管機關之核准,方為有效,遇必要時,仍得加以限制。
26/10/09 修正版本
第十條
原條文
20/11/07 修正版本
前條各礦及左列各礦,農礦部認為有保留之必要時,得劃定區域作為國家保留區,禁止探採。
一、鎢礦。
二、錳礦。
三、鋁礦。
四、銻礦。
五、鈾礦。
六、銧礦。
七、鉀礦。
八、燐礦。
一、鎢礦。
二、錳礦。
三、鋁礦。
四、銻礦。
五、鈾礦。
六、銧礦。
七、鉀礦。
八、燐礦。
26/10/09 修正版本
第二十條
原條文
20/11/07 修正版本
前條第一項呈請書礦區圖及說明書應各備一份,同時呈報所在地縣市政府,縣市政府不於接到呈報後六個月內,向上級主管官署聲請自行開採者,視為拋棄第五條所定之優先權。
縣市政府自行開採時,應給原呈請人以相當之價金,其礦業權如因第四十一條之規定被撤銷時,原呈請人有取得該礦業權之優先權。
縣市政府自行開採時,應給原呈請人以相當之價金,其礦業權如因第四十一條之規定被撤銷時,原呈請人有取得該礦業權之優先權。
26/10/09 修正版本
第四十一條
原條文
20/11/07 修正版本
礦業權有左列情事之一時,其礦業權應即撤銷。
一、登記後無不可抗力之故障,二年內不開工或中途停工一年以上者。
二、將礦業權移轉或抵押於外國人者。
三、礦業有害公益無法補救者。
四、無正當理由不納礦稅兩期以上者。
五、無正當理由不依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七條之規定,訂正礦區者。
一、登記後無不可抗力之故障,二年內不開工或中途停工一年以上者。
二、將礦業權移轉或抵押於外國人者。
三、礦業有害公益無法補救者。
四、無正當理由不納礦稅兩期以上者。
五、無正當理由不依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七條之規定,訂正礦區者。
26/10/09 修正版本
第四十八條
原條文
20/11/07 修正版本
國營礦業由農礦部管理之。
26/10/09 修正版本
第五十條
原條文
20/11/07 修正版本
國營之礦,國家自行探採時,得用公司組織,准許私人入股,但外國人入股時,仍適用第五條第二項之規定。
26/10/09 修正版本
第六十一條
原條文
20/11/07 修正版本
小礦業不得加入外國資本。
26/10/09 修正版本
第七十七條
原條文
20/11/07 修正版本
因使用他人之土地礦業權者,應給予土地所有人及關係人以相當之償金。
26/10/09 修正版本
第一百零八條
原條文
20/11/07 修正版本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之有期徒刑,或三千元以下之罰金。
一、以詐欺取得礦業權或違法私自採礦者。
二、有第四十一條第二款情形者。
一、以詐欺取得礦業權或違法私自採礦者。
二、有第四十一條第二款情形者。
26/10/09 修正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