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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原條文 83/01/14 修正版本
受刑人作業時應給予勞作金,其平均所得數額,不得低於當地廠商同類成品或僱用同類工人之工價百分之四十。
86/04/08 修正版本
說明
一、配合監獄行刑法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及本條例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爰加以修正之。
二、增列第二項。
第二十三條
原條文 83/01/14 修正版本
外役監之作業收入,除作業支出外,其賸餘額按月提百分之三十五補助受刑人飲食費用,百分之十充受刑人獎勵費用,百分之十充作業管理人員獎勵費用;其餘累積為年度賸餘,於年度決算時以百分之八十充作業基金,百分之二十充改善監獄內部設施之用。
前項改善監獄內部設施部分應列入當年度預算,獎勵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86/04/08 修正版本
說明
一、配合監獄行刑法部分條文第三十三條修正。
二、第一項前段明定勞作金給與之比例,又基於社會正義理念,由受刑人作業勞作金中提撥部分金額補償犯罪被害人,爰於同項後段增訂「勞作金總額,提百分之二十五充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之規定。
三、為避免影響整體收容人福利,爰於第二項調整提撥比例。
四、現行第一項及第二項中「監獄內部設施」修正為「受刑人生活設施」。
五、配合犯罪被害人補償法規定,爰增列第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