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為新增 紅色為刪除
第五條
原條文 96/11/30 全文修正版本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人員;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襄理局務。
112/12/05 修正版本
說明
照委員所提修正動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