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版本
綠色為新增 紅色為刪除
法律名稱
原名稱
69/07/18 全文修正版本
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條例
96/11/30 全文修正版本
第一條
原條文
69/07/18 全文修正版本
本條例依法務部組織法第五條規定制定之。
96/11/30 全文修正版本
說明
本條未修正。
第二條
原條文
69/07/18 全文修正版本
法務部調查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有關危害國家安全與違反國家利益之調查、保防事項。
前項調查、保防事項,由行政院定之。
前項調查、保防事項,由行政院定之。
96/11/30 全文修正版本
說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第三條
原條文
69/07/18 全文修正版本
本局設左列各處:
一、第一處。
二、第二處。
三、第三處。
四、第四處。
五、第五處。
六、第六處。
七、第七處。
一、第一處。
二、第二處。
三、第三處。
四、第四處。
五、第五處。
六、第六處。
七、第七處。
96/11/30 全文修正版本
說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第四條
原條文
69/07/18 全文修正版本
第一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調查事項之設計、指導。
二、關於調查組織之布置、管理、考核。
三、關於調查資料之蒐集。
四、關於調查資料之研編。
五、關於調查案件之處理。
一、關於調查事項之設計、指導。
二、關於調查組織之布置、管理、考核。
三、關於調查資料之蒐集。
四、關於調查資料之研編。
五、關於調查案件之處理。
96/11/30 全文修正版本
說明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二條移列。
二、原條文第二十條規定設機要室,辦理特殊事件及機密文書之保管事宜,因其工作性質與行政機關秘書業務相近,爰予改設秘書室。
二、原條文第二十條規定設機要室,辦理特殊事件及機密文書之保管事宜,因其工作性質與行政機關秘書業務相近,爰予改設秘書室。
第五條
原條文
69/07/18 全文修正版本
第二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保防業務之設計、指導。
二、關於保防組織之布置、管理、考核。
三、關於保防教育之設計與推行。
四、關於保防情報之蒐集、處理。
一、關於保防業務之設計、指導。
二、關於保防組織之布置、管理、考核。
三、關於保防教育之設計與推行。
四、關於保防情報之蒐集、處理。
96/11/30 全文修正版本
說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第六條
原條文
69/07/18 全文修正版本
第三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偵防事件之設計、指導。
二、關於偵防事件之布置、偵察。
三、關於偵防事件之研究、處理。
四、關於自首、自新分子之感訓。
一、關於偵防事件之設計、指導。
二、關於偵防事件之布置、偵察。
三、關於偵防事件之研究、處理。
四、關於自首、自新分子之感訓。
96/11/30 全文修正版本
說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第七條
原條文
69/07/18 全文修正版本
第四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統計業務之設計、指導。
二、關於統計資料研究之整理、保管。
三、關於卡片之登記。
四、關於圖表之調製。
一、關於統計業務之設計、指導。
二、關於統計資料研究之整理、保管。
三、關於卡片之登記。
四、關於圖表之調製。
96/11/30 全文修正版本
說明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八條移列。
二、明定人事室主任職稱、人數、官等、職等及掌理業務。
二、明定人事室主任職稱、人數、官等、職等及掌理業務。
第八條
原條文
69/07/18 全文修正版本
第五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電訊之設計、布置與管理。
二、關於秘密交通之設計、布置與管理。
三、關於電訊之偵測與監察。
四、關於電訊機件之修造。
五、關於電訊器材之儲備、保管。
一、關於電訊之設計、布置與管理。
二、關於秘密交通之設計、布置與管理。
三、關於電訊之偵測與監察。
四、關於電訊機件之修造。
五、關於電訊器材之儲備、保管。
96/11/30 全文修正版本
說明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九條移列。
二、明定會計室會計主任職稱、人數、官等、職等及掌理業務。
二、明定會計室會計主任職稱、人數、官等、職等及掌理業務。
第九條
原條文
69/07/18 全文修正版本
第六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罪證之檢驗與鑑定。
二、關於指紋之蒐集、管理與應用。
三、關於有關技術之研究與實驗。
四、關於技術器材之修造。
一、關於罪證之檢驗與鑑定。
二、關於指紋之蒐集、管理與應用。
三、關於有關技術之研究與實驗。
四、關於技術器材之修造。
96/11/30 全文修正版本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依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第六條規定設置政風室,並明定政風室主任職稱、人數、官等、職等及掌理業務。
二、依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第六條規定設置政風室,並明定政風室主任職稱、人數、官等、職等及掌理業務。
第十條
原條文
69/07/18 全文修正版本
第七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文稿之撰擬及繕譯、收發、保管。
二、關於印信之典守及財產、物品之管理。
三、關於經費之出納、保管及庶務。
四、關於不屬於其他各處之事項。
一、關於文稿之撰擬及繕譯、收發、保管。
二、關於印信之典守及財產、物品之管理。
三、關於經費之出納、保管及庶務。
四、關於不屬於其他各處之事項。
96/11/30 全文修正版本
說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第十一條
原條文
69/07/18 全文修正版本
本區置局長一人,簡任,綜理局務;副局長二人,簡任,襄理局務。
96/11/30 全文修正版本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規定法務部調查局所定各職稱人員,職務所適用之職系,應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規定。
二、規定法務部調查局所定各職稱人員,職務所適用之職系,應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規定。
第十二條
原條文
69/07/18 全文修正版本
本局置秘書五人至七人,其中三人簡任,餘薦任。
96/11/30 全文修正版本
說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第十三條
原條文
69/07/18 全文修正版本
本局置專門委員九人至十五人,簡任;專員十五人至四十人,薦任;分任法令、章則之審議,各種有關專門問題之研究及交辦事項。
96/11/30 全文修正版本
說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第十四條
原條文
69/07/18 全文修正版本
本局置處長七人,簡任;副處長七人至十四人,簡任或薦任;科長三十人至三十五人,薦任;科員一百零六人至一百五十六人,其中十八人薦任,餘委任;助理員三十四人至六十五人,委任;調查專員二十人至八十人,薦任;調查員三十人至五十人,薦任或委任。
96/11/30 全文修正版本
說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第十五條
原條文
69/07/18 全文修正版本
本局置督察五人至十一人,其中三人簡任,餘薦任,辦理業務督導及風紀查察等事宜。
96/11/30 全文修正版本
說明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四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本局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基於業務需要或緊急情況,得協調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內政部警政署、憲兵司令部等司法警察機關及其所屬單位指派人員協助處理。
二、本局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基於業務需要或緊急情況,得協調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內政部警政署、憲兵司令部等司法警察機關及其所屬單位指派人員協助處理。
第十六條
原條文
69/07/18 全文修正版本
本局為適應電訊業務及科學技術之需要,得置總工程師一人,簡任;工程師二人至四人,薦任;技正二人至六人,薦任;總臺長、副總臺長各一人,均薦任;偵測監察臺長一人,薦任;報務長、機務長各一人,薦任;報務員二十五人至一百二十人,其中三分之一薦任,餘委任;技士二十四人至六十人,其中三分之一薦任,餘委任。
96/11/30 全文修正版本
說明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七條移列。
二、明定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二、明定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