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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原條文 100/12/09 修正版本
為兼顧各地區教育之均衡發展,各級政府對於偏遠及特殊地區教育經費之補助,應依據教育基本法之規定優先編列。
102/11/22 修正版本
說明
一、原條文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兼顧偏遠及特殊地區學童之受教育機會,促進本土語言之保存及延續,並減輕地方政府於發展小型學校永續發展之財政負擔,地方政府得提出相關永續發展之特色計畫,相關經費則由中央政府專案補助,爰增訂第二項。
第七條
原條文 100/12/09 修正版本
政府為促進公私立教育之均衡發展,應鼓勵私人興學,並給予適當之經費補助與獎勵。
102/11/22 修正版本
說明
目前教育部相關補助案主要係針對學校,因學校係為學生而設立,其運作與發展本即係以學生為主體規劃,對建立完善學生獎助學金機制之私立學校,政府應優先予以補助與獎勵,爰修正原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