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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之一
此條文為新增條文,無原條文可比對。
100/03/29 修正版本
中央政府就公、私立幼稚園、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職員之薪資依法課徵所得稅所增收入額度,不計入前條第二項百分之二十一點五算定之金額,並以外加方式編列專款,專用於提升幼稚教育及國民教育品質。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十七條、第一百二十六條修正草案,將公私立國中小及幼稚園教職員之薪資依法課徵所得稅所增課稅收入,用於整體教育環境之改善,爰增訂本條。
三、有關對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之教職員薪資課稅所增收入,依本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雖納入各級政府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計算,但為維持教育經費編列之穩定,並保障所增課稅收入能專款運用,該項規定之百分之二十一點五下限不予修正,另採外加方式編列,不計入百分之二十一點五算定之金額,並專用於提升幼稚教育及國民教育品質。
四、軍教課稅收入如未來高於預期,優先用於補助經濟弱勢學生
二、配合「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十七條、第一百二十六條修正草案,將公私立國中小及幼稚園教職員之薪資依法課徵所得稅所增課稅收入,用於整體教育環境之改善,爰增訂本條。
三、有關對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之教職員薪資課稅所增收入,依本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雖納入各級政府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計算,但為維持教育經費編列之穩定,並保障所增課稅收入能專款運用,該項規定之百分之二十一點五下限不予修正,另採外加方式編列,不計入百分之二十一點五算定之金額,並專用於提升幼稚教育及國民教育品質。
四、軍教課稅收入如未來高於預期,優先用於補助經濟弱勢學生
第十八條
原條文
89/11/28 制定版本
本法自公布後一年內施行。
100/03/29 修正版本
說明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增訂第二項,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二、增訂第二項,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