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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之一
原條文
100/12/14 修正版本
教師因婚、喪、疾病、分娩或其他正當事由,得依教師請假規則請假。
前項教師請假規則,應包括教師請假假別、日數、請假程序、核定權責與違反之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並由教育部定之。
前項教師請假規則,應包括教師請假假別、日數、請假程序、核定權責與違反之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並由教育部定之。
102/01/04 修正版本
說明
增列以現行教師身分者,如基於性侵害、性騷擾及霸凌之出席作證,應給予公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