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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原條文
93/06/04 修正版本
國民補習學校、進修學校及短期補習班之設立、變更或停辦,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補習學校,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二、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學校,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三、專科以上進修學校,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四、短期補習班,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其設立及立案之條件與程序、設備與管理、師資、費用之收繳方式、班級人數及學生權益之保障、檢查、獎勵、註銷與撤銷立案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一、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補習學校,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二、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學校,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三、專科以上進修學校,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四、短期補習班,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其設立及立案之條件與程序、設備與管理、師資、費用之收繳方式、班級人數及學生權益之保障、檢查、獎勵、註銷與撤銷立案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102/01/11 修正版本
說明
一、有鑒於各縣市對短期補習班之規範標準不一,致使管理紊亂,影響學生權益,爰修正第一項第四款以明確規範短期補習班設立管理等相關事宜。
二、為落實性侵害防治及學生權益保障,爰參酌教師法、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消費者保護法等規定,於本條中增訂第二項至第五項,以求周延。
二、為落實性侵害防治及學生權益保障,爰參酌教師法、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消費者保護法等規定,於本條中增訂第二項至第五項,以求周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