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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原條文
85/12/31 修正版本
各級進修補習學校,除由同級以上學校附設外,各級政府機關及公、民營事業機構或私人亦得設立,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但專科以上進修補習學校之附設,應以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為限;民營事業機構或私人設立進修補習學校,並應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辦理。
86/04/29 修正版本
說明
文字修正,刪除「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
第十三條
原條文
85/12/31 修正版本
國民小學補習學校無入學資格限制。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及各級進修補習學校之入學資格,以具有規定學歷,或經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或具有同等學力者為限。
86/04/29 修正版本
說明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增列各級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補習學校之入學方式。
三、增列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辦法、同等學力之標準,及甄試、登記、分發或保送入學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二、增列各級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補習學校之入學方式。
三、增列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辦法、同等學力之標準,及甄試、登記、分發或保送入學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十五條
原條文
85/12/31 修正版本
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補習學校學生修畢與同級、同類學校相當年級之主要科目,試驗及格者,得報考同級、同類學校程度相銜接之班級;其在國民補習學校、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補習學校結業者,並得以同等學力報考與原國民補習學校或進修補習學校程度相銜接之高一級學校。但有入學年齡之限制者,從其規定。
86/04/29 修正版本
說明
一、現行條文前段規定得報考同級、同類學校程度相銜接之班級,其中「報考」兩字修正為「申請轉學」。
二、現行條文後段規定得以同等學力報考與原國民補習學校或進修補習學校程度相銜接之高一級學校,其中「報考」兩字修正為「入學」。
二、現行條文後段規定得以同等學力報考與原國民補習學校或進修補習學校程度相銜接之高一級學校,其中「報考」兩字修正為「入學」。
第二十條
原條文
85/12/31 修正版本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得依實際需要,設置與各該學校程度相當之進修科目,選取合格學生,修業完畢,試驗及格者,由學校給予各該科目之學分證明書。其經同級學校入學試驗錄取者,最近四年內所修之學分,如與所習系、科之學科名稱、學分數目均相同時,應酌予採認。
86/04/29 修正版本
說明
一、文字修正,刪除「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
二、配合第十三條第二項補習學校入學方式之增列,將「其經同級學校入學試驗錄取者」修正為「其經入學同級學校者」;另最近四年內所修之學分應酌予採認之規定,刪除年限之限制,將「最近四年內所修之學分,如與所習系」修正為「如所修之學分與所習系」。
二、配合第十三條第二項補習學校入學方式之增列,將「其經同級學校入學試驗錄取者」修正為「其經入學同級學校者」;另最近四年內所修之學分應酌予採認之規定,刪除年限之限制,將「最近四年內所修之學分,如與所習系」修正為「如所修之學分與所習系」。
第二十一條
原條文
85/12/31 修正版本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應就其所設系、科(組)性質相近者,配合社會需要,辦理推廣教育。專科學校並應特別著重技術之推廣與新技術之介紹。
86/04/29 修正版本
說明
文字修正,刪除「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