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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原條文 71/05/25 修正版本
各級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補習學校學生,修業期滿試驗及格者,准予結業,並由學校給予結業證明書。
85/12/31 修正版本
說明
專科補習學校學生與一般專科學校學生,均係接受相同形式之教學,然因囿於法令規定,於成績及格獲准結業後,尚須通過資格考驗始得發給資格證明,顯然有失公允。爰取消該項資格考驗之規定,以期符合公平正義原則,並藉此提供國人更多進修機會,以提昇我國教育水準。
第十五條
原條文 71/05/25 修正版本
各級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補習學校學生修畢與同級、同類學校相當年級之主要科目,試驗及格者,得報考同級、同類學校程度相銜接之班級。其在各級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補習學校結業者,並得以同等學力報考與原國民補習學校或進修補習學校程度相銜接之高一級學校。但有入學年齡之限制者,從其規定。
85/12/31 修正版本
說明
專科補習學校學生與一般專科學校學生,均係接受相同形式之教學,然因囿於法令規定,於成績及格獲准結業後,尚須通過資格考驗始得發給資格證明,顯然有失公允。爰取消該項資格考驗之規定,以期符合公平正義原則,並藉此提供國人更多進修機會,以提昇我國教育水準。
第十六條
原條文 71/05/25 修正版本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補習學校結業生,由學校舉行資格考驗;各級進修補習學校結業生,得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舉行資格考驗,及格者給予資格證明書,其考驗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85/12/31 修正版本
說明
專科補習學校學生與一般專科學校學生,均係接受相同形式之教學,然因囿於法令規定,於成績及格獲准結業後,尚須通過資格考驗始得發給資格證明,顯然有失公允。爰取消該項資格考驗之規定,以期符合公平正義原則,並藉此提供國人更多進修機會,以提昇我國教育水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