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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原條文 65/06/29 全文修正版本
進修補習教育;由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依需要附設進修補習學校實施之。進修補習學校分高級進修補習學校、專科進修補習學校二級。高級進修補習學校分為普通與職業二類,各相當於同性質高級中等學校。專科進修補習學校相當於同性質之專科學校,其修業年限均不得少於同性質之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
71/05/25 修正版本
說明
一、基於下列各點理由,增列大學進修補習學校乙級,以為辦理空中大學之依據。
(一)開辦空中大學,既為現實環境之所需,亦為世界潮流之所趨。
(二)為提供在職人員繼續教育之機會,緩和大學升學壓力,促進各大學間學術交流與教材、教法之改進。
(三)地方民意機關、主管人事機關、社會人士及輿論曾先後建議開辦空中大學。
二、將「高級進修補習學校」修正為「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補習學校」,以資明確。
第七條
原條文 65/06/29 全文修正版本
各級進修補習學校,除由同級以上學校附設外,各級政府機關及公、民營事業機構或私人亦得設立,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但專科進修補習學校之附設,應以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學校為限;民營事業機構或私人設立進修補習學校,並應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辦理。
71/05/25 修正版本
說明
進修補習教育既延伸至大學,爰將「專科進修補習學校」修正為「專科以上進修補習學校」。又目前政治大學、成功大學均附設有專科進修補習學校,爰將「專科進修補習學校之附設,應以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學校為限」,修正為「....應以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為限」。
第八條
原條文 65/06/29 全文修正版本
國民補習教育及高級進修補習教育,得視需要依特殊補習、勞工補習、隨營補習等方式達成之。其與學制有關者,由教育部與各主管部會會同訂定辦法實施之。
71/05/25 修正版本
說明
一、配合第五條修正,將「高級進修補習學校」修正為「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補習學校」。
二、近來「特殊教育」一語已形成專用名詞,用以包括身體殘障、智能不足及資賦優異等類學生之教育,為免混淆,爰將「特殊補習」修正為「特別補習」其含義不變,可包括監獄補習、少年輔育院補習或其他依特別方式實施之補習教育。
第十條
原條文 65/06/29 全文修正版本
各級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補習學校之設立、變更或停辦: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附設國民補習學校,設於直轄市者,由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設於縣(市)者,由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報省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案。高級進修補習學校,由省(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轉報教育部備案。專科進修補習學校由教育部核准。
各類補習班之設立、變更或停辦,應報經縣(市)或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其設立及管理規則,由省(市)政府定之。
71/05/25 修正版本
說明
一、配合第五條修正,將「高級進修補習學校」暨「專科進修補習學校」分別修正為「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補習學校」暨「專科以上進修補習學校」,並配合本法第四條作文字修正。
二、各類補習班之設立及管理規則原定由省(市)政府訂定,無法與中央所定教育政策配合;且由省(市)政府分別訂定,其設立之標準不一,管理之方法亦異,殊非所宜,爰修正為「由教育部定之」,以資統一。
第十三條
原條文 65/06/29 全文修正版本
國民補習學校無入學資格限制。進修補習學校之入學資格,須具有規定學歷,或經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或具有同等學力者。
71/05/25 修正版本
說明
國民補習學校分為兩級,一為國民小學補習學校,一為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國民小學補習學校係啟蒙教育,故無入學資格之限制。國民中學補習學校以具有國民小學畢業之相當程度為施教對象,故設入學資格之限制,以利教學。其餘各級進修補習學校之入學資格,亦以具有同等學力者為限。
第十六條
原條文 65/06/29 全文修正版本
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及各級進修補習學校結業生,得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舉行資格考驗。及格者給予資格證明書,證明其具有同級、同類學校畢業同等之資格;其考驗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71/05/25 修正版本
說明
一、國民補習學校係屬國民補習教育範圍,為每個國民應接受之基本教育,目前資格考驗工作係授權學校與結業試驗合併舉行,爰將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修正為由學校辦理。至於資格證明書,由學校辦理資格考驗者,由學校發給;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舉行資格考驗者,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發給,以簡化作業程序。
二、因進修補習教育並非正規教育,故將「證明其具有同級、同類學校畢業同等之資格。」一句予以刪除,以求明確。
第十九條
原條文 65/06/29 全文修正版本
各級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補習學校之教師,由校長聘請合格人員充任,以專任為原則,職員由校長聘派。
71/05/25 修正版本
說明
補習學校有單獨設立者,有附設於學校者,其教師、職員之延聘應有分際,單獨設立之補校與一般正規學校同,教職員自以專任為原則,於教職員欠缺時,得聘請兼任。至附設之補校旨在利用原校師資、設備以達成推廣教育之目的,其教職員自以由原校教職員兼任為宜,以節省經費之開支,爰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