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為新增 紅色為刪除
第八條
原條文 98/06/02 修正版本
幼稚園教學每班兒童不得超過三十人。
幼稚園兒童得按年齡分班,每班置教師二人,其中一人為導師。其導師費之發給,由教育部會商各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另定之,不受第十三條第一項相關規定之限制。
幼稚園行政組織及職員編制,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100/03/29 修正版本
說明
一、配合「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十七條、第一百二十六條修正草案,將公私立國中小及幼稚園教職員取消免稅之課稅收入依「課稅收入運用計畫」辦理,爰將原第二項由「每班置教師二人,其中一人為導師」修正為「每班置教師二人,均兼任導師」。
二、另考量幼稚園班級人數十五人以下時置二名導師之經濟效益,爰增列但書規定,班級人數十五人以下者,僅其中一人為導師部分,未來政府財政寬裕時,得調整為班級人數十人以下者,僅其中一人為導師。
三、第一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第十二條
原條文 98/06/02 修正版本
幼稚園園長、教師以由幼稚師資培育機構畢業者擔任為原則。但合於左列規定之一者,亦得擔任:
一、專科以上學校有關系、科畢業者。
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曾修習規定之教育學科及學分者。
三、本法施行前,已依規定取得幼稚園園長、教師資格者。
幼稚園園長、教師之登記、檢定及遴用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100/03/29 修正版本
說明
一、第一項係配合師資培育法之修正,修正幼稚園教師之資格。
二、師資培育法業規範幼稚園教師資格取得之規定,原第二項授權訂定「幼稚園園長教師登記檢定及遴用辦法」無規定必要,爰予刪除。另將該辦法有關園長遴用之規定納入,移列為第二項,並配合九十六年大學法第十二條規定修正。
第二十五條
原條文 98/06/02 修正版本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100/03/29 修正版本
說明
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