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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之一
原條文
92/06/06 修正版本
幼稚園應辦理兒童平安保險;其範圍、金額、繳費方式、期程、給付標準、權利與義務、辦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98/06/02 修正版本
說明
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增訂第二項。兒童申請理賠時,幼稚園應主動協助辦理。
三、增訂第三項。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為所轄之公私立幼稚園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四、增訂第四項,明定前項投保經費來源,以落實公私立學校均能同步實施。
二、增訂第二項。兒童申請理賠時,幼稚園應主動協助辦理。
三、增訂第三項。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為所轄之公私立幼稚園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四、增訂第四項,明定前項投保經費來源,以落實公私立學校均能同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