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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原條文 91/05/17 修正版本
幼稚園教學每班兒童不得超過三十人。
幼稚園兒童得按年齡分班,每班置教師二人。
幼稚園行政組織及職員編制,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92/06/06 修正版本
說明
修正第二項。目前各級學校每班均設有導師一名,並肩負導護學童之責,幼教教師對此用心尤多,爰修正之,以慰良師之劬勞;另句末增列「其導師費之發給,由教育部會商各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另定之,不受第十三條第一項相關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