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為新增 紅色為刪除
第六條之一
此條文為新增條文,無原條文可比對。
91/05/17 修正版本
私立幼稚園依前條第三項之規定籌設完竣後,由設立機關、團體或創辦人檢具左列文件向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立案:
一、園則:包括兒童之人數、班級數、兒童入園出園之手續及免費名額等。
二、設園園址、園舍所有權證明或租用或借用三年以上經公證之契約。
三、園舍平面圖及設備一覽表。
四、財產目錄。
五、基金存款證明文件;其屬財團法人者,以法人名義專戶儲存;非屬財團法人者,應以負責人,並列幼稚園名義專戶儲存。
六、園長及教職員名冊。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將幼稚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六條改列本法。
第六條之二
此條文為新增條文,無原條文可比對。
91/05/17 修正版本
私立幼稚園依第六條第四項之規定設董事會者,其董事會應依左列各款辦理:
一、董事名額五人至十一人,並互推一人為董事長。
二、第一任董事,除由創辦人擔任外,其餘由創辦人遴選適當人員充任,並召開董事會成立會議,推選董事長。
三、董事會成立後三十日內,應檢同左列文件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
(一)董事會組織章程。
(二)董事名冊。
(三)董事受聘同意書。
(四)董事會成立會議紀錄。
四、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董事會組織章程之制訂及修訂。
(二)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三)園長之選聘及解聘。
(四)園務發展計畫及報告之審核。
(五)基金之保管及運用。
(六)經費之籌措。
(七)預算、決算之審核。
(八)財務之監督。
五、董事會每學期應開常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並為主席。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將幼稚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五條改列本法。
第六條之三
此條文為新增條文,無原條文可比對。
91/05/17 修正版本
私立幼稚園園址遷移,應先由董事會或負責人開具左列文件、資料,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辦理:
一、擬遷往之園址、面積及園舍平面圖。
二、園舍及設備一覽表。
三、園址及園舍所有權證明或租用或借用三年以上經公證之契約。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將幼稚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條改列本法。
第八條
原條文 70/10/23 制定版本
幼稚園教學每班兒童不得超過三十人。
91/05/17 修正版本
說明
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將幼稚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七條,改列本條第二項及第三項。
第十三條
原條文 70/10/23 制定版本
公立幼稚園園長、教師、職員之待遇、退休、撫卹、保險及福利等,比照公立國民小學教師、職員之規定辦理。
私立幼稚園園長、教師、職員之待遇、退休、撫卹及福利等,由各私立幼稚園參照有關法令訂定章則,籌措專款辦理,並報請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私立幼稚園辦妥財團法人登記者,其園長、教師、職員之保險,準用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之規定辦理。
91/05/17 修正版本
說明
增訂第二項。公立幼稚園園長、教職員之成績考核,比照公立國民小學校長、教職員之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之一
此條文為新增條文,無原條文可比對。
91/05/17 修正版本
幼稚園應辦理兒童平安保險;其範圍、金額、繳費方式、期程、給付標準、權利與義務、辦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增訂幼稚園應辦理兒童平安保險,及相關規定之訂定。
第二十條之一
此條文為新增條文,無原條文可比對。
91/05/17 修正版本
私立幼稚園之停辦,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依前條規定勒令停辦者,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派員監督其董事會或負責人清理結束事務。
二、私立幼稚園自請停辦者,應由董事會或負責人申敘停辦理由,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辦理。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將幼稚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改列本法。
第二十二條之一
此條文為新增條文,無原條文可比對。
91/05/17 修正版本
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及前條規定之罰鍰,在直轄市由該管教育行政機關報請市政府,在縣(市)由縣(市)政府處罰,並限期繳納。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將幼稚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改列本法,並配合地方制度法酌作文字修正。
第二十三條之一
此條文為新增條文,無原條文可比對。
91/05/17 修正版本
私立學校法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四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於私立幼稚園準用之。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將幼稚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改列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