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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稱
原名稱 74/06/18 制定版本
國立空中大學設置條例
84/07/12 全文修正版本
第一條
原條文 74/06/18 制定版本
教育部依大學法第七條規定設國立空中大學(以下簡稱本大學),特制定本條例。
84/07/12 全文修正版本
說明
本條例之制定依據大學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中央及省(市)政府,得設立空中大學;其組織及教育設施,另以法律定之。」原法案名稱為特定現有國立空中大學個別適用,未能涵蓋周延,爰予以修正之。
第二條
原條文 74/06/18 制定版本
本大學係以視聽傳播媒介為主方式,實施成人進修教育;以普遍提高國民教育文化水準,改進人力素質為目的。
84/07/12 全文修正版本
說明
明定主管機關。
第三條
原條文 74/06/18 制定版本
本大學除採用電視教學、廣播教學外,並輔以面授、書面輔導及其他適當教學方式施教。
電視教學與廣播教學之教學節目,由本大學聘請教師會同教育部指定之電視電臺或廣播電臺製播。
面授,係於各地區專設學習指導中心,進行研討、實驗、實習、專題作業或疑難講解;書面輔導,係由本大學以教材、參考資料或作業,指導學生研習。
84/07/12 全文修正版本
說明
明定空中大學設立方式。
第四條
原條文 74/06/18 制定版本
本大學學生,分為選修生、全修生及自修生,均不得申請兵役緩徵或儘後召集。
84/07/12 全文修正版本
說明
一、由於科技日新月異,傳播教學方式,除電視、廣播外,舉凡電腦、磁碟片、電傳視訊、影碟、光碟、幻燈片、錄影(音)帶、唱片、函授、電話或其他最新傳播科技等,均為可採用之傳播媒體,為避免過於拘限,修正為採用多元傳播媒體實施教學,並仍輔以面授、書面輔導及其他適當教學方式施教。
二、刪除原條文第三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有關本大學教學方式之具體施行事項,擬於本條例施行細則中規定。
第五條
原條文 74/06/18 制定版本
選修生須年滿十八歲始得登記入學。
84/07/12 全文修正版本
說明
一、明定空中大學學生分為全修生及選修生兩種。
二、刪除自修生規定。依原條文第七條規定自修生係指有志進修而自行收視電視教學或收聽廣播教學者,因其不必向本校登記註冊,亦不發給學分證明書,自不得申請緩徵或儘後召集,爰予刪除。
第六條
原條文 74/06/18 制定版本
全修生具有學籍,須年滿二十歲,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或同等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並經入學試驗及格者始得入學。
全修生每學年招生名額,應報請教育部核定。
選修生修滿四十學分成績及格者,視為有第一項之同等學力。
84/07/12 全文修正版本
說明
明定空中大學學生之入學方式。使入學方式彈性化,適應爾後其他多元入學途徑。
第七條
原條文 74/06/18 制定版本
自修生係指有志進修而自行收視電視教學或收聽廣播教學者。本大學得依其要求,提供書面輔導。
84/07/12 全文修正版本
說明
一、條次變更。
二、明訂選修生不限學歷及年滿十八歲得登記選修。
第八條
原條文 74/06/18 制定版本
本大學所設學系,應基於國家社會或成人進修之實際需要,兼顧電視、廣播教學之功能,報請教育部核定,不受大學法規定之限制。
84/07/12 全文修正版本
說明
明定空中大學得於學系之上設立研究所,並得附設空中專科進修補習學校。
第九條
原條文 74/06/18 制定版本
本大學教學科目及教材內容,應以增加學生學養及技能為目的。科目名稱及學分數,由本大學訂定,報請教育部核定。
84/07/12 全文修正版本
說明
一、條次變更。
二、明訂全修生畢業應修學分總數,應不低於一般大學最低應修學分總數。
第十條
原條文 74/06/18 制定版本
本大學採學分制。
選修生每學期修習學分數,不得多於八學分。
全修生每學期修習學分數為五學分至十學分,前學期成績優異者,次學期得加至十二學分。其全部應修學分總數,應不低於一般大學最低應修學分總數,並由本大學報請教育部核定。
84/07/12 全文修正版本
說明
參照大學規程規定,明定空大必修科目名稱及學分數由空中大學訂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並報教育部備查。
第十一條
原條文 74/06/18 制定版本
選修生修畢所習科目,成績及格者,發給學分證明書。其經入學試驗及格,入學為全修生時,已取得學分證明書之科目,免予修習。
84/07/12 全文修正版本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明訂空中大學開設有關生活知能之實用課程,以供民眾修讀。
第十二條
原條文 74/06/18 制定版本
全修生修滿規定學分總數,經考核成績及格,由本大學發給畢業證書。未修滿規定學分總數者,得就已修畢且成績及格之科目,發給學分證明書。
84/07/12 全文修正版本
說明
一、條次變更。
二、明訂成績考查辦法之訂定方式。
第十三條
原條文 74/06/18 制定版本
本大學學生學期成績不及格科目,不予補考。
學生成績應從嚴考查,其辦法由本大學訂定,報請教育部核定之。
84/07/12 全文修正版本
說明
世界多數國家所設之隔空大學,均對正式(或全修生)採授予學位之作法,如英、日、美、澳、韓、泰、以色列、中國大陸等均是,且多可授碩、博士學位。以英國而言,其空中大學所授各級學位均為其他各國著名學府所認可。除肯定空大之辦學績效外,亦為回歸正軌符合潮流作法。
第十四條
原條文 74/06/18 制定版本
本大學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由教育部聘任。
84/07/12 全文修正版本
說明
明訂選修生取得學分證明書。
第十五條
原條文 74/06/18 制定版本
本大學設左列各處,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教務處:註冊、課務、教材編撰及資料處理事項。
二、教學節目處:電視教學及廣播教學節目之製作、播放及與電視電臺、廣播電臺之連繫、協調事項。
三、輔導處:各學習指導中心之連繫、協調及學生輔導事項。
四、研究處:教學改進、教學節目製作及教材之研究發展事項。
五、秘書處:計畫、公共關係、教材出版、發行、事務、文書及不屬其他各處之事項。
84/07/12 全文修正版本
說明
一、全國各大學校長之產生,均依大學法第六條規定之方式產生。國立空中大學校長亦應透過此一程序產生,不宜由教育部直接聘任,而維持以往「官派校長」之方式。
二、國立空中大學全體師生,均期望該校之管理及運作,能「回歸大學法」,俾免該校流於「次級大學」之譏。
第十六條
原條文 74/06/18 制定版本
本大學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佐理人員若干人,依法律規定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務。
84/07/12 全文修正版本
說明
明訂空中大學設各處分組辦事。
第十七條
原條文 74/06/18 制定版本
本大學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佐理人員若干人,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事務。
84/07/12 全文修正版本
說明
明訂空中大學設人事室。
第十八條
原條文 74/06/18 制定版本
教務處置教務長一人,由校長聘請專任教授兼任。其餘各處均置處長一人,除秘書處處長由校長聘任外,其餘均由校長聘請專任教授兼任。
84/07/12 全文修正版本
說明
明訂空中大學設會計室。
第十九條
原條文 74/06/18 制定版本
本大學教師分為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四級,由校長聘任。
84/07/12 全文修正版本
說明
明定空中大學置教務長等主管人員。
第二十條
原條文 74/06/18 制定版本
本大學各地區學習指導中心置專任或兼任主任一人,由校長聘任之,負責各該中心有關事宜。聘用或僱用職員若干人,協助辦理有關事宜。
各地區學習指導中心除由本大學聘請專任或兼任教師擔任教學外,並得聘請專任或兼任導師若干人,負責有關學生課業指導及生活輔導事宜,以期德、智、體、群、美之平衡發展。
84/07/12 全文修正版本
說明
有關國立空中大學校務會議之規定,原規定於國立空中大學設置條例施行細則,位階太低,校務會議與校長間之關係亦有欠明確。為落實「校園民主化」及「教授治校」之精神,本條例爰配合大學法加以修定,以杜爭議。
第二十一條
原條文 74/06/18 制定版本
本大學各地區學習指導中心應依需要備置教室、視聽室、圖書室、個別輔導室、實驗或實習設備及其他必要之教學設施。
前項設施,得商洽當地校、院或社會教育機構提供。
84/07/12 全文修正版本
說明
明定空中大學教師之分級聘任。
第二十二條
原條文 74/06/18 制定版本
本大學得報經教育部核定,附設空中專科進修補習學校。
84/07/12 全文修正版本
說明
明定空中大學各地區學習指導中心人員。
第二十三條
原條文 74/06/18 制定版本
本大學教職員員額編制,由教育部依需要核定。
84/07/12 全文修正版本
說明
明定空中大學各地區學習指導中心應有之教學措施以及向其各級公立學校借用場所之法源。
第二十四條
原條文 74/06/18 制定版本
本條例未規定事項,依有關法令之規定。
84/07/12 全文修正版本
說明
明定空中大學應訂定組織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