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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此條文為新增條文,無原條文可比對。
74/06/18 制定版本
教育部依大學法第七條規定設國立空中大學(以下簡稱本大學),特制定本條例。
說明
一、訂定本條例之立法依據。
二、本大學由教育部設立,其名稱定為「國立空中大學」。
第二條
此條文為新增條文,無原條文可比對。
74/06/18 制定版本
本大學係以視聽傳播媒介為主方式,實施成人進修教育;以普遍提高國民教育文化水準,改進人力素質為目的。
說明
國立空中大學設立之目的及性質。
第三條
此條文為新增條文,無原條文可比對。
74/06/18 制定版本
本大學除採用電視教學、廣播教學外,並輔以面授、書面輔導及其他適當教學方式施教。
電視教學與廣播教學之教學節目,由本大學聘請教師會同教育部指定之電視電臺或廣播電臺製播。
面授,係於各地區專設學習指導中心,進行研討、實驗、實習、專題作業或疑難講解;書面輔導,係由本大學以教材、參考資料或作業,指導學生研習。
說明
國立空中大學之教學方式及其實施原則。
第四條
此條文為新增條文,無原條文可比對。
74/06/18 制定版本
本大學學生,分為選修生、全修生及自修生,均不得申請兵役緩徵或儘後召集。
說明
一、國立空中大學學生分為選修生、全修生及自修生。
二、國立空中大學旨在提供成人進修教育之機會,為不影響學生之兵役義務,規定其不得申請緩徵或儘後召集。
三、國立空中大學以選修生為重點。
第五條
此條文為新增條文,無原條文可比對。
74/06/18 制定版本
選修生須年滿十八歲始得登記入學。
說明
選修生之入學資格及方式。
第六條
此條文為新增條文,無原條文可比對。
74/06/18 制定版本
全修生具有學籍,須年滿二十歲,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或同等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並經入學試驗及格者始得入學。
全修生每學年招生名額,應報請教育部核定。
選修生修滿四十學分成績及格者,視為有第一項之同等學力。
說明
一、國立空中大學旨在提供未能接受大學教育者繼續受教育之機會,與一般大學校院提供高中學生升學機會者有別。為在目標及功能上明確劃分,現定全修生入學年齡為二十歲,使社會青年有充實學識能力之途徑,不必在畢業年次過於熱衷於升學。
二、為維持國立空中大學之水準,全修生須具備入學資格並經入學試驗及格始得入學。每學年招生名額應報請教育部核定。
三、選修生亦得以修滿四十學分,成績及格之同等學力報考錄取為全修生,以突破資格觀念與文憑主義。
第七條
此條文為新增條文,無原條文可比對。
74/06/18 制定版本
自修生係指有志進修而自行收視電視教學或收聽廣播教學者。本大學得依其要求,提供書面輔導。
說明
國立空中大學旨在實施成人進修教育,對自行收視或收聽教學節目者,亦宜提供書面輔導。
第八條
此條文為新增條文,無原條文可比對。
74/06/18 制定版本
本大學所設學系,應基於國家社會或成人進修之實際需要,兼顧電視、廣播教學之功能,報請教育部核定,不受大學法規定之限制。
說明
一、國立空中大學開設學系原則及程序。
二、國立空中大學開設學系,以符合社會需要為主,當視社會實況為考量之基礎。
第九條
此條文為新增條文,無原條文可比對。
74/06/18 制定版本
本大學教學科目及教材內容,應以增加學生學養及技能為目的。科目名稱及學分數,由本大學訂定,報請教育部核定。
說明
國立空中大學教學科目及教材內容訂定之標準。
第十條
此條文為新增條文,無原條文可比對。
74/06/18 制定版本
本大學採學分制。
選修生每學期修習學分數,不得多於八學分。
全修生每學期修習學分數為五學分至十學分,前學期成績優異者,次學期得加至十二學分。其全部應修學分總數,應不低於一般大學最低應修學分總數,並由本大學報請教育部核定。
說明
一、國立空中大學為實施成人進修教育,每學期修習學分數不宜過多,且為避免修業期間過長,影響學籍管理,並為維持水準,復予最低學分之限制。
二、為維持國立空中大學之學術水準,全修生全部應修學分總數,應不低於一般大學最低應修學分總數。
第十一條
此條文為新增條文,無原條文可比對。
74/06/18 制定版本
選修生修畢所習科目,成績及格者,發給學分證明書。其經入學試驗及格,入學為全修生時,已取得學分證明書之科目,免予修習。
說明
選修生已取得學分證明書之科目,於入學為全修生時,免予修習。
第十二條
此條文為新增條文,無原條文可比對。
74/06/18 制定版本
全修生修滿規定學分總數,經考核成績及格,由本大學發給畢業證書。未修滿規定學分總數者,得就已修畢且成績及格之科目,發給學分證明書。
說明
全修生修滿規定學分總數,經考核成績及格,由國立空中大學發給畢業證書,並依法授予學位;未修滿規定學分總數者,得就已修畢且成績及格之科目,發給學分證明書。
第十三條
此條文為新增條文,無原條文可比對。
74/06/18 制定版本
本大學學生學期成績不及格科目,不予補考。
學生成績應從嚴考查,其辦法由本大學訂定,報請教育部核定之。
說明
一、為維持國立空中大學之水準,明定學期成績不及格科目,不予補考,此為我國空中教學一貫採行之措施,仍宜維持。
二、國立空中大學之教學方式與一般大學有別,其成績考查方式自有另行訂定之必要。
第十四條
此條文為新增條文,無原條文可比對。
74/06/18 制定版本
本大學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由教育部聘任。
說明
國立空中大學校長之任務及遴用方式。
第十五條
此條文為新增條文,無原條文可比對。
74/06/18 制定版本
本大學設左列各處,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教務處:註冊、課務、教材編撰及資料處理事項。
二、教學節目處:電視教學及廣播教學節目之製作、播放及與電視電臺、廣播電臺之連繫、協調事項。
三、輔導處:各學習指導中心之連繫、協調及學生輔導事項。
四、研究處:教學改進、教學節目製作及教材之研究發展事項。
五、秘書處:計畫、公共關係、教材出版、發行、事務、文書及不屬其他各處之事項。
說明
國立空中大學之組織及職掌。
第十六條
此條文為新增條文,無原條文可比對。
74/06/18 制定版本
本大學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佐理人員若干人,依法律規定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務。
說明
比照一般大學設會計室。
第十七條
此條文為新增條文,無原條文可比對。
74/06/18 制定版本
本大學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佐理人員若干人,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事務。
說明
比照一般大學設人事室。
第十八條
此條文為新增條文,無原條文可比對。
74/06/18 制定版本
教務處置教務長一人,由校長聘請專任教授兼任。其餘各處均置處長一人,除秘書處處長由校長聘任外,其餘均由校長聘請專任教授兼任。
說明
國立空中大學各處負責人之遴用方式。
第十九條
此條文為新增條文,無原條文可比對。
74/06/18 制定版本
本大學教師分為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四級,由校長聘任。
說明
國立空中大學教師等級比照一般大學辦理。
第二十條
此條文為新增條文,無原條文可比對。
74/06/18 制定版本
本大學各地區學習指導中心置專任或兼任主任一人,由校長聘任之,負責各該中心有關事宜。聘用或僱用職員若干人,協助辦理有關事宜。
各地區學習指導中心除由本大學聘請專任或兼任教師擔任教學外,並得聘請專任或兼任導師若干人,負責有關學生課業指導及生活輔導事宜,以期德、智、體、群、美之平衡發展。
說明
一、各地區學習指導中心之組織及職掌。
二、國立空中大學係利用視聽傳播媒介實施教學,為加強師生間雙向溝通及實施品格教育,應於各地區學習指導中心聘請導師負責學生課業指導及生活輔導事宜。
第二十一條
此條文為新增條文,無原條文可比對。
74/06/18 制定版本
本大學各地區學習指導中心應依需要備置教室、視聽室、圖書室、個別輔導室、實驗或實習設備及其他必要之教學設施。
前項設施,得商洽當地校、院或社會教育機構提供。
說明
學習指導中心有關之必要設備及其設置原則。
第二十二條
此條文為新增條文,無原條文可比對。
74/06/18 制定版本
本大學得報經教育部核定,附設空中專科進修補習學校。
說明
為建立空中教學之一貫體制,目前附設於其他各校之空中專科進修補習學校以附設於國立空中大學為宜。
第二十三條
此條文為新增條文,無原條文可比對。
74/06/18 制定版本
本大學教職員員額編制,由教育部依需要核定。
說明
為使國立空中大學教職員之職稱變更及員額增減,不致牽動法條,其員額編制由教育部依需要核定。
第二十四條
此條文為新增條文,無原條文可比對。
74/06/18 制定版本
本條例未規定事項,依有關法令之規定。
說明
國立空中大學其餘有關事項,難以一一列舉,爰作概括性規定。
第二十五條
此條文為新增條文,無原條文可比對。
74/06/18 制定版本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教育部定之。
說明
本條例施行細則之訂定機關。
第二十六條
此條文為新增條文,無原條文可比對。
74/06/18 制定版本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說明
本條例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