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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原條文 99/05/18 修正版本
重大災害地區學生、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參加國際性學科或術科競賽成績優良學生、運動成績優良學生、退伍軍人、僑生、蒙藏學生及外國學生進入大學修讀學位,不受前條公開名額、方式之限制;其名額、方式、資格、辦理時程、招生委員會組成方式、錄取原則及其他有關考生權利義務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99/08/19 修正版本
說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第四十二條
原條文 99/05/18 修正版本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99/08/19 修正版本
說明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配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二條之一修正草案,有關大陸地區學生來臺就學規定之施行日期,係由行政院定之,爰增訂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