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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原條文
98/10/23 修正版本
大學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不得逾教育部之規定。
政府為協助學生就讀大學,得辦理學生就學貸款;其貸款條件、額度、項目、權利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政府為協助學生就讀大學,得辦理學生就學貸款;其貸款條件、額度、項目、權利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99/05/18 修正版本
說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