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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原條文
82/12/07 全文修正版本
大學分為國立、省(市)立、縣(市)立及私立。
國立大學由教育部審察全國情形設立之;省(市)、縣(市)立大學由各級政府依序報經教育部核准設立之。
私立大學之設立,應依照私立學校法之規定辦理。
國立大學由教育部審察全國情形設立之;省(市)、縣(市)立大學由各級政府依序報經教育部核准設立之。
私立大學之設立,應依照私立學校法之規定辦理。
91/04/25 修正版本
說明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將原「省(市)立」、「省(市)」分別修正為「直轄市立」及「直轄市」,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
第二十八條
原條文
82/12/07 全文修正版本
師範大學、私立大學之設立、組織及教育設施,除師資培育法、私立學校法有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
中央及省(市)政府,得設立空中大學;其組織及教育設施,另以法律定之。
中央及省(市)政府,得設立空中大學;其組織及教育設施,另以法律定之。
91/04/25 修正版本
說明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將原「省(市)政府」修正為「直轄市政府」。
二、第二項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將原「省(市)政府」修正為「直轄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