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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原條文
61/08/11 全文修正版本
大學各學系學生修業期滿,有實習年限者,並須實習完畢,提交研究報告,經考核成績及格,由大學發給畢業證書,分別授予學士學位。
凡在大學畢業者,經入學試驗及格,得入大學研究所修讀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期滿經依規定考試通過,分別依學位授予法授予碩士或博士學位。
凡在大學畢業者,經入學試驗及格,得入大學研究所修讀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期滿經依規定考試通過,分別依學位授予法授予碩士或博士學位。
71/04/06 修正版本
說明
修訂第二項「或具有同等學力」,以鼓勵自學進修青年能入大學研究所進修。並授權由教育部訂定「同等學力」之標準,以免浮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