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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原條文
98/01/06 修正版本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本條例規定事項,涉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本條例規定事項,涉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104/01/20 修正版本
說明
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更正現行機關名稱,實有必要。故將原條文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