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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原條文
95/05/05 修正版本
本法以銀行法之主管機關為主管機關。
99/05/18 修正版本
說明
一、為配合我國金融監理架構調整,健全我國票券金融監理管理與貨幣市場之發展,基於金融監理業務一元化模式,明定本法之主管機關。
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實施,並為「銀行法」明定之主管機關。「銀行法」之主管機關為本法所依據,故明定之。
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實施,並為「銀行法」明定之主管機關。「銀行法」之主管機關為本法所依據,故明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