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版本
綠色為新增 紅色為刪除
第七條
原條文
106/05/26 修正版本
菸之課稅項目及應徵稅額如下:
一、紙菸:每千支徵收新臺幣一千五百九十元。
二、菸絲: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一千五百九十元。
三、雪茄: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一千五百九十元。
四、其他菸品: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一千五百九十元。
一、紙菸:每千支徵收新臺幣一千五百九十元。
二、菸絲: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一千五百九十元。
三、雪茄: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一千五百九十元。
四、其他菸品: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一千五百九十元。
112/01/12 修正版本
說明
一、第一款至第三款未修正。
二、配合「菸害防制法」修正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其他菸品按計量單位「重量」或「支數」計算菸品健康福利捐,從高課徵;復考量其他菸品態樣不一,為避免按「支數」計算應徵稅額大於按「重量」計算之稅額,卻以較低之重量計算稅額課徵菸酒稅而形成低價菸,爰修正第四款,定明其他菸品應徵稅額按每公斤或每千支徵收新臺幣一千五百九十元,取其高者。
二、配合「菸害防制法」修正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其他菸品按計量單位「重量」或「支數」計算菸品健康福利捐,從高課徵;復考量其他菸品態樣不一,為避免按「支數」計算應徵稅額大於按「重量」計算之稅額,卻以較低之重量計算稅額課徵菸酒稅而形成低價菸,爰修正第四款,定明其他菸品應徵稅額按每公斤或每千支徵收新臺幣一千五百九十元,取其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