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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原條文
98/04/28 修正版本
菸品另徵健康福利捐,其應徵金額如下:
一、紙菸:每千支徵收新臺幣五百元。
二、菸絲: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五百元。
三、雪茄: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五百元。
四、其他菸品: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五百元。
前項所徵健康福利捐金額,應於本法公布實施二年後,重新檢討。
依本法稽徵之健康福利捐應百分之九十用於全民健康保險安全準備,百分之十用於中央與地方之菸害防制、衛生保健、私劣菸品查緝、防治菸品稅捐逃漏及社會福利。
前項健康福利捐之分配及運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於本法通過後一年內訂定,並送立法院審查。
一、紙菸:每千支徵收新臺幣五百元。
二、菸絲: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五百元。
三、雪茄: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五百元。
四、其他菸品: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五百元。
前項所徵健康福利捐金額,應於本法公布實施二年後,重新檢討。
依本法稽徵之健康福利捐應百分之九十用於全民健康保險安全準備,百分之十用於中央與地方之菸害防制、衛生保健、私劣菸品查緝、防治菸品稅捐逃漏及社會福利。
前項健康福利捐之分配及運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於本法通過後一年內訂定,並送立法院審查。
98/12/11 修正版本
說明
菸品健康福利捐係專款專用之捐費,性質上不屬賦稅範疇,菸害防制法第四條第一項至第四項業就其徵收法源、金額、每二年評估一次、用途分配等事項訂有規範,爰將第一項各款有關菸品健康福利捐之金額、第二項實施二年重新檢討、第三項及第四項用途分配之規定刪除。又依菸害防制法第四條第六項規定,菸品健康福利捐係由菸酒稅稽徵機關於徵收菸酒稅時代徵之,爰將第一項序文有關菸品另徵健康福利捐之規定,修正為菸品依菸害防制法規定應徵之健康福利捐,由菸酒稅稽徵機關於徵收菸酒稅時代徵之,並列為修正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