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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原條文
97/11/07 修正版本
酒之課稅項目及應徵稅額如下:
一、釀造酒類:
(一)啤酒:每公升徵收新臺幣二十六元。
(二)其他釀造酒: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七元。
二、蒸餾酒類:每公升徵收新臺幣一百八十五元。
三、再製酒類: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百分之二十者,每公升徵收新臺幣一百八十五元;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在百分之二十以下者,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七元。
四、料理酒:每公升徵收新臺幣九元。
五、其他酒類: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七元。
六、酒精:每公升徵收新臺幣十五元。
一、釀造酒類:
(一)啤酒:每公升徵收新臺幣二十六元。
(二)其他釀造酒: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七元。
二、蒸餾酒類:每公升徵收新臺幣一百八十五元。
三、再製酒類: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百分之二十者,每公升徵收新臺幣一百八十五元;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在百分之二十以下者,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七元。
四、料理酒:每公升徵收新臺幣九元。
五、其他酒類: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七元。
六、酒精:每公升徵收新臺幣十五元。
98/04/28 修正版本
說明
自九十二年起,米酒比照蒸餾酒類採從量課徵單一稅額,每公升課徵菸酒稅新臺幣一百八十五元,致私劣米酒充斥,損害國民健康至鉅,亟待解決。爰參採日本、美國、英國、法國等國家蒸餾酒稅制,修正第二款,將蒸餾酒類改按酒精度課稅,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二點五元,使米酒之菸酒稅負擔合理化,提高廠商合法繳稅意願,降低廠商產製及民眾購買私劣酒誘因,緩和私劣酒問題,以保護消費者飲用酒品安全,維護國民健康,並與國際接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