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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原條文 97/04/22 修正版本
本法施行前專賣之米酒,應依原專賣價格出售。超過原專賣價格出售者,應處每瓶新臺幣二千元之罰鍰。
97/11/07 修正版本
說明
依據司法院九十七年四月十八日釋字第六四一號解釋,原條文就超過原專賣價格出售專賣米酒者,應處每瓶新臺幣二千元罰鍰之處罰方式,固已考量販售數量而異其處罰程度,惟採劃一處罰方式,於個案處罰顯然過苛時,法律未設適當調整機制,不符憲法比例原則,應予以修正,並至遲於解釋公布之日起屆滿一年時停止適用。爰就查獲超過原專賣價格出售專賣時期產製之米酒者,按超過原專賣價格之金額,處一倍至三倍罰鍰,以符合比例原則,並達到懲罰不法業者投機取巧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