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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原條文 91/05/14 修正版本
菸品另徵健康福利捐,其應徵金額如下:
一、紙菸:每千支徵收新臺幣二百五十元。
二、菸絲: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二百五十元。
三、雪茄: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二百五十元。
四、其他菸品: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二百五十元。
前項所徵健康福利捐金額,應於本法公布實施二年後,重新檢討。
依本法稽徵之健康福利捐應用於全民健康保險安全準備、中央與地方之菸害防制、衛生保健及社會福利。
前項健康福利捐之分配及運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於本法通過後一年內訂定,並送立法院審查。
95/01/03 修正版本
菸品另徵健康福利捐,其應徵金額如下:
一、紙菸:每千支徵收新臺幣
二百元。
二、菸絲:每公斤徵收新臺幣
二百元。
三、雪茄:每公斤徵收新臺幣
二百元。
四、其他菸品:每公斤徵收新臺幣
二百元。
前項所徵健康福利捐金額,應於本法公布實施二年後,重新檢討。
依本法稽徵之健康福利捐應
百分之九十用於全民健康保險安全準備,百分之十用於中央與地方之菸害防制、衛生保健、私劣菸品查緝、防治菸品稅捐逃漏及社會福利。
前項健康福利捐之分配及運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於本法通過後一年內訂定,並送立法院審查。
說明
一、為填補健保於吸煙病患之支出,應全面提高一倍之健康捐,相當由現行每包五元提高為每包十元。爰修正第一項各款。
二、修正第三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第二十三條
原條文 91/05/14 修正版本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95/01/03 修正版本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
除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外,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說明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入會承諾,相關貿易法規或措施應於實施前提供至少六十天以上期間供外界評論,爰修正第二項明定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外,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