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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原條文
91/05/14 修正版本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99/05/18 修正版本
說明
為配合我國金融監理架構調整,原隸屬於「財政部」之「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實施後,改隸屬於「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並更名為「證券期貨局」,基於落實我國採取一元化之跨業合併監理模式,修正本法之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