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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綠色為新增 紅色為刪除
              
            
             第四十四條之一           
           
                   此條文為新增條文,無原條文可比對。
                 
               
                     91/05/17 修正版本                 
               
                                                                      依本法規定核發不動產估價師證書及開業證書,得收取費用;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有關法律保留原則之精神,明定收取費用之法律授權依據,以符法制。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有關法律保留原則之精神,明定收取費用之法律授權依據,以符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