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為新增 紅色為刪除
第四十四條之一
此條文為新增條文,無原條文可比對。
91/05/17 修正版本
依本法規定核發不動產估價師證書及開業證書,得收取費用;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有關法律保留原則之精神,明定收取費用之法律授權依據,以符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