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為新增 紅色為刪除
第五條
原條文 95/05/05 修正版本
本法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財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103/05/20 修正版本
說明
鑒於信用合作社法規定所列屬「財政部」之權責事項,經行政院公告自93年7月1日起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自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為使信用合作社法更為完備及避免誤導民眾,爰提案修正本條條文,將財政部改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