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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之一
此條文為新增條文,無原條文可比對。
91/05/14 修正版本
信用合作社理事、監事及社員代表之費用支給,除理事、監事考察研習費、公費與社員代表車馬費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費用項目外,不得發給。
前項費用支給標準,由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費用支給標準,由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為規範信用合作社理事、監事及社員代表費用支給,財政部目前依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之建議,以行政規定就理事、監事考察研習費、公費與社員代表車馬費規定其一定支給標準,因涉及人民權利義務,為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增訂本條。
二、為規範信用合作社理事、監事及社員代表費用支給,財政部目前依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之建議,以行政規定就理事、監事考察研習費、公費與社員代表車馬費規定其一定支給標準,因涉及人民權利義務,為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增訂本條。
第二十一條
原條文
91/04/25 修正版本
信用合作社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並設置稽核單位與授信審議委員會。
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與授信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與授信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91/05/14 修正版本
說明
一、為確保信用合作社資產品質之健全,財政部訂有「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逾期放款催收款及呆帳處理辦法」,其中有關信用合作社部分,尚乏法律授權訂定之依據,為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增訂第三項。
二、另為健全信用合作社財務基礎,避免信用合作社實虧虛盈之情形下,仍為盈餘分配,危及信用合作社之穩健經營,並督促理事、監事能善盡職責,提足備抵呆帳,財政部目前以行政規定,為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爰增訂第四項,將其提昇至法律位階。
二、另為健全信用合作社財務基礎,避免信用合作社實虧虛盈之情形下,仍為盈餘分配,危及信用合作社之穩健經營,並督促理事、監事能善盡職責,提足備抵呆帳,財政部目前以行政規定,為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爰增訂第四項,將其提昇至法律位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