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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原條文
83/01/18 修正版本
本法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財政部,在省(市)為省(市)政府財政廳(局),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91/04/25 修正版本
說明
臺灣省政府暫行組織規程於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施行屆止,屆時省政府財政廳將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四條第二項之規定予以裁撤,爰刪除省政府財政廳為信用合作社主管機關之規定。
第八條
原條文
83/01/18 修正版本
信用合作社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社名。
二、本社所在地;設有分社者,其所在地。
三、業務項目。
四、業務區域。
五、責任種類。
六、社員之資格及入社、出社、除名之方法。
七、每股社股金額及其繳納或退還。
八、實收股金之最低總額。
九、社員之權利及義務。
十、保證責任信用合作社之保證金額。
十一、社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之組織與職權。
十二、社務、業務執行之方式及理事、監事之人數與任期。
十三、總經理及副總經理聘任之規定。
十四、盈餘分配及損失分擔。
十五、公積金及公益金之使用。
十六、公告方法。
十七、解散事由。
十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十九、章程訂立及修改之日期。
章程之訂定及修正應報經縣(市)政府轉請省政府財政廳、或報請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核定。
章程或理事、監事變更時,應於一個月內為變更登記。在未為登記前,不得以其變更對抗善意之第三人。
一、社名。
二、本社所在地;設有分社者,其所在地。
三、業務項目。
四、業務區域。
五、責任種類。
六、社員之資格及入社、出社、除名之方法。
七、每股社股金額及其繳納或退還。
八、實收股金之最低總額。
九、社員之權利及義務。
十、保證責任信用合作社之保證金額。
十一、社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之組織與職權。
十二、社務、業務執行之方式及理事、監事之人數與任期。
十三、總經理及副總經理聘任之規定。
十四、盈餘分配及損失分擔。
十五、公積金及公益金之使用。
十六、公告方法。
十七、解散事由。
十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十九、章程訂立及修改之日期。
章程之訂定及修正應報經縣(市)政府轉請省政府財政廳、或報請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核定。
章程或理事、監事變更時,應於一個月內為變更登記。在未為登記前,不得以其變更對抗善意之第三人。
91/04/25 修正版本
說明
一、配合修正條文第五條,爰修正第二項,縣(市)轄信用合作社章程訂定及修正應報經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二、其餘未修正。
二、其餘未修正。
第二十二條
原條文
83/01/18 修正版本
信用合作社應建立人事制度,規定員工任免、升遷、教育訓練、考核、薪給、福利、獎懲、輪調、退休及撫卹等事項,並應有內部人事管理之規定。
前項人事管理之規定應經社員大會通過,報經縣(市)政府轉請省政府財政廳、或報請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核備後實施。
前項人事管理之規定應經社員大會通過,報經縣(市)政府轉請省政府財政廳、或報請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核備後實施。
91/04/25 修正版本
說明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五條,爰修正第二項,縣(市)轄信用合作社人事管理之規定應經社員大會通過,報經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五條,爰修正第二項,縣(市)轄信用合作社人事管理之規定應經社員大會通過,報經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第二十七條
原條文
83/01/18 修正版本
信用合作社違反法令章程或無法健全經營而有損及社員及存款人權益之虞時,主管機關得為左列處分:
一、撤銷各類法定會議之決議。但其決議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當然無效。
二、撤換經理人、職員,或命令信用合作社予以處分。
三、限制發給理事、監事酬勞金。
四、停止或解除理事、監事職務。
五、停止部分業務。
六、勒令停業清理或合併。
七、命令解散。
八、其他必要之處置。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由縣(市)政府或省(市)政府財政廳(局)逕行處理,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第五款至第八款應轉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理。
理事、監事或經理人涉嫌侵占背信或其他刑事責任者,信用合作社應即移送法辦。
理事、監事經依本條規定解除職務後,其有候補理事、監事者,由候補理事、監事充任,其理事、監事缺額達二分之一者,應即辦理補選。
一、撤銷各類法定會議之決議。但其決議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當然無效。
二、撤換經理人、職員,或命令信用合作社予以處分。
三、限制發給理事、監事酬勞金。
四、停止或解除理事、監事職務。
五、停止部分業務。
六、勒令停業清理或合併。
七、命令解散。
八、其他必要之處置。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由縣(市)政府或省(市)政府財政廳(局)逕行處理,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第五款至第八款應轉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理。
理事、監事或經理人涉嫌侵占背信或其他刑事責任者,信用合作社應即移送法辦。
理事、監事經依本條規定解除職務後,其有候補理事、監事者,由候補理事、監事充任,其理事、監事缺額達二分之一者,應即辦理補選。
91/04/25 修正版本
說明
配合修正條文第五條,爰修正第二項,縣(市)轄信用合作社違法之處分應報經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