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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條之一
此條文為新增條文,無原條文可比對。
83/01/18 修正版本
本法公布施行前之現任監事,其任期均仍為一年。
民國八十三年未改選理事之信用合作社,其現任監事之任期延長至現任理事任期屆滿時,一併改選。
說明
一、本條係新增。
二、為簡化信用合作社之選務,爰訂定調整現任監事任期之過渡條款,使各社理、監事得併同改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