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版本
              
              
                                              第10屆
                                            
                    
                    
                  
                                              第5屆
                                            
                    
                    
                  
                                              第4屆
                                            
                    
                    
                  
                                              第3屆
                                            
                    
                    
                  
                                              第2屆
                                            
                    
                    
                  
                                              第1屆
                                            
                    
                    
                  
                綠色為新增 紅色為刪除
              
            
             第六十四條之一           
           
                   此條文為新增條文,無原條文可比對。
                 
               
                     95/04/28 修正版本                 
               
                                                                      銀行或金融機構經營不善,需進行停業清理清償債務時,存款債務應優先於非存款債務。
前項所稱存款債務係指存款保險條例第四條所稱存款;非存款債務則指該要保機構存款債務以外之負債項目。
                                               前項所稱存款債務係指存款保險條例第四條所稱存款;非存款債務則指該要保機構存款債務以外之負債項目。
                     說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