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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四條
原條文 68/11/23 修正版本
儲蓄銀行辦理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之總額,不得超過放款時所收存款總餘額及金融債券發售額之和之百分之二十。
69/11/21 修正版本
說明
本條就原條文增訂但書規定,旨在便利銀行得以配合政府推行住者有其屋政策,凡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購屋儲蓄放款,得不受本條原設最高限額之限制,俾資適應實際需要。此外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規定銀行辦理購屋儲蓄放款之最高額度,以便調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