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為新增 紅色為刪除
第十二條
原條文 70/05/08 修正版本
房屋稅每年按季或分上下兩期徵收,其徵收期間,不得超過一個月。
新建、增建或改建房屋,於當季或當期建造完成者,均須按月比例計課,未滿一個月者不計。
72/11/01 修正版本
說明
一、為簡化稅務行政並配合土地稅法第四十條地價稅徵期之規定,爰予修正。
二、第二項「當季或」三字,予以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