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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之一
原條文 99/12/14 修正版本
為活絡債券市場,協助企業籌資及促進資本市場之發展,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七年內暫停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證券交易稅。
105/12/16 修正版本
說明
一、考量國內債券市場仍處於低利狀態,為避免原條文所定期限屆滿後,公司債及金融債券恢復課徵證券交易稅,將影響企業籌資及經濟發展,爰參考經濟景氣循環週期,將原條文列為第一項,明定公司債及金融債券暫停徵證券交易稅至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為發展國內債券指數股票型基金,活絡我國債券市場,並參酌公司債及金融債券暫停徵證券交易稅之期間,爰增訂第二項,明定上市及上櫃債券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暫停徵證券交易稅之期間為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另考量主要運用債券衍生性商品來追蹤、模擬或複製債券標的指數之正向倍數或反向倍數表現(包含直接追蹤具有正向倍數或反向倍數表現之債券標的指數)之槓桿型及反向型債券指數股票型基金,其投資標的既係以債券衍生性商品為主,爰於但書定明上開類型之債券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不適用暫停徵證券交易稅。
三、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債券指數股票型基金指以追蹤、模擬或複製標的債券指數表現,並在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基金。鑒於暫停徵債券指數股票型基金之證券交易稅之目的係為增加債券次級市場流動性及提高小額投資人參與債券市場機會,爰增訂第三項,明定前開債券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投資標的限於國內外政府公債、普通公司債、金融債券、債券附條件交易、銀行存款及債券期貨交易之契約。另為避免債券指數股票型基金投資於轉(交)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等具有股權性質之債券,爰明定其投資公司債之範圍僅限於普通公司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