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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之一
此條文為新增條文,無原條文可比對。
98/12/11 修正版本
為活絡債券市場,協助企業籌資及促進資本市場之發展,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七年內暫停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證券交易稅。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為活絡債券市場,協助企業籌資及促進資本市場之發展,在特定期間內停徵公司債及金融債之證券交易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