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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原條文
78/12/28 修正版本
證券交易稅向出賣有價證券人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左列稅率課徵之:
一、公司發行之股票及表明股票權利之證書或憑證徵千分之六。
二、公司債及其他經政府核准之有價證券徵千分之一。
一、公司發行之股票及表明股票權利之證書或憑證徵千分之六。
二、公司債及其他經政府核准之有價證券徵千分之一。
82/01/16 修正版本
說明
將第一款之稅率由千分之六降為千分之三以刺激股市蓬勃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