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為新增 紅色為刪除
第八條
原條文 114/06/10 修正版本
飲料品:凡設廠機製之清涼飲料品均屬之。其稅率如左:
一、稀釋天然果蔬汁從價徵收百分之八。
二、其他飲料品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前項飲料品合於國家標準之純天然果汁、果漿、濃糖果漿、濃縮果汁及純天然蔬菜汁免稅。
第一項所稱設廠機製,指左列情形之一:
一、設有固定製造場所,使用電動或非電動之機具製造裝瓶(盒、罐、桶)固封者。
二、設有固定製造場所,使用電動或非電動機具製造飲料品之原料或半成品裝入自動混合販賣機製造銷售者。
國內產製之飲料品,應減除容器成本計算其出廠價格。
114/08/05 修正版本
說明
一、第一項及第三項序文配合法制體例,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增訂無添加糖飲料品(無論是否符合國家標準)免徵貨物稅,以誘導消費,兼顧國人健康。
三、第四項未修正。
第十一條
原條文 114/06/10 修正版本
電器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左:
一、電冰箱: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三。
二、彩色電視機: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三。
三、冷暖氣機:凡用電力調節氣溫之各種冷氣機、熱氣機等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其由主機、空調箱、送風機等組成之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四、除濕機:凡用電力調節室內空氣濕度之機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但工廠使用之濕度調節器免稅。
五、錄影機:凡用電力錄、放影像音響之機具,如電視磁性錄影錄音機、電視磁性影音重放機等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三。
六、電唱機:凡用電力播放唱片或錄音帶等之音響機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但手提三十二公分以下電唱機免稅。
七、錄音機:凡以電力錄放音響之各型錄放音機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八、音響組合:分離式音響組件,包括唱盤、調諧器、收音擴大器、錄音座、擴大器、揚聲器等及其組合體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九、電烤箱:凡以電熱或微波烤炙食物之器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前項各款之貨物,如有與非應稅貨物組合製成之貨物者,或其組合之貨物適用之稅率不同者,應就該貨物全部之完稅價格按最高稅率徵收。
第一項第三款冷暖氣機,得就其主要機件,由財政部訂定辦法折算課徵。
114/08/05 修正版本
說明
一、第一項修正如下:
(一)配合法制體例,序文酌作文字修正。
(二)原第二款、第五款至第七款規定之彩色電視機、錄影機、電唱機及錄音機等四項電器已由早期高額消費貨物轉變為一般民生必需品,且隨著科技進步,民眾消費方式及偏好改變,部分電器產品已過時,對其課稅不合時宜,且相關產品設計漸朝單機一體多功能化發展,衍生諸多貨物稅徵免認定爭議及行政爭訟,爰刪除各該款電器貨物稅。
(三)第一款規定之電冰箱與原第三款、第四款、第八款及第九款規定之冷暖氣機、除濕機、音響組合及電烤箱屬電力消耗較大之電器產品,基於節能減碳目標,宜維持課稅,原第三款、第四款、第八款及第九款並配合原第二款、第五款至第七款之刪除移列為第二款至第五款。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三、第三項配合第一項款次調整,酌作文字修正。
第三十七條
原條文 114/06/10 修正版本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七日修正公布之第三條、第五條、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三十二條及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修正公布之第十二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114/08/05 修正版本
說明
照委員修正動議修正通過。,,